【導讀】 相信4月24日起標準正式實施后,能很好地補充我國空氣污染監管和治理體系,繼而有效控制我國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污染。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大氣固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監測,規范便攜式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紫外吸收法測量儀器的性能、質量和檢測,在生態環境監測司、法規與標準司組織下,由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山東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起草的《固定污染源煙氣(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便攜式紫外吸收法測量儀器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已經編制完成,并獲得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的批準。
在標準編制過程中,為確保標準具備科學性、適用性,起草組引用了GB/T 4208《外殼防護等級(IP代碼)》、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HJ 75《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2、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 76《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2、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HJ/T 397《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固定污染源煙氣(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便攜式紫外吸收法測量儀器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的內容包括有適用范圍、規范性引用文件、術語和定義、儀器的組成和結構、技術要求、性能指標、檢測方法、質量保證、檢測項目以及規范性附錄,適用于便攜式固定污染源煙氣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氧氣測量儀器的設計、生產和性能檢測。此外,在近紫外光區有吸收的其他氣體便攜式監測儀器技術要求也可參照本標準執行。
標準中除了詳細規定了對儀器的工作條件、外觀、安全、樣品預處理、校準功能、氣密性、數據采集和處理單元的技術要求外,也對儀器的檢測方法進行了重要說明。標準中明確的實驗室檢測一般要求如下:至少抽取3套同型號儀器在指定的實驗室場地同時進行檢測;儀器具備雙量程或多量程時,只針對儀器的最小量程進行技術指標檢測,且其氣態污染物監測單元最小量程不超過150μmol/mol;各技術指標檢測均按照儀器全系統流程檢測,檢測數據均采用儀器數據采集和處理單元存儲記錄的最終結果等。
相信4月24日起標準正式實施后,能很好地補充我國空氣污染監管和治理體系,繼而有效控制我國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污染。
更多詳情請點擊:《固定污染源煙氣(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便攜式紫外吸收法測量儀器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摘自:化工儀器網
相關下載① 凡本站注明"來源:新諾儀器聯盟"的所有作品,版權均屬于新諾儀器聯盟,未經本站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已獲本站授權的作品,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新諾儀器聯盟"。違者本站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② 本站凡注明"來源:xxx(即非本站)"的作品,均轉載自其他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且不承擔此類作品侵權行為的直接責任及連帶責任。如其他媒體、網站或個人從本網下載使用,必須保留本網注明的"稿件來源",并自負版權等法律責任。
③ 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等問題,請在作品發表之日起兩周內與本站聯系,否則視為放棄相關權利。